浙江万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上城区集体商标转让代理哪家强?

上城区集体商标转让代理哪家强?

作者:浙江万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02 08:57:14

相信很多人在申请商标前都会提前查询该商标,以防有相似之处,但有少数人在查询商标后发现没有相似的商标,但因相似而被驳回,这很可能会遇到杭州商标注册盲期。商标局收到注册商标申请后,需要进行审查。商标经正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商标局数据库。

但是,由于每天提交的商标申请数量巨大,商标局受理商标申请后,经过正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将商标录入数据库,形成尴尬的查询盲区。在商标盲检期间,很多以前申请的商标都没有进入数据库,因此没有人能找到这些商标的信息,自然也没有人知道申请的商标是否与以前申请的商标相似。

首先,申请人必须在确定商标名称和构成要件后,尽快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遵循先申请原则越早,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越早,商标被他人注册的风险就越低。像“流行小猪”这样的商标,像“小猪页”这样的热国之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商标局收到了无数的“小猪页”商标注册申请,涉及的类别很多,但最终,很多注册申请因为商标的相似性而被驳回,只有少数注册申请获得批准。

商标查询的盲区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申请人只能尽量减少商标查询盲期的负面影响,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应当遵循先申请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同一个或者类似商标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因此,商标查询的盲期的存在决定了任何人都不能成功地申请商标注册。

杭州商标注册之前应该设计好2-3个商标名称,以免商标名称没有通过时能及时采用备案。商标注册的名称有单独注册及组合注册之分,进行商标注册时,商标的名称主要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细分来说,商标可以是单独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也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之间的任意组合。组合注册就是将组合商标作为一个商标进行注册,分开注册则是将组合商标的每一部分单独注册为商标。现在就让小编从以下六个方面为您详细讲解商标注册中单独注册与组合注册这两大诀窍的利与弊,帮助你做出最佳的选择。

1、支付费用组合注册只需注册一个商标即可,所花费的成本为一个商标的成本费用;分开注册则需要按照不同元素注册多个商标,花费的成本比组合注册高。

2、商标驳回组合注册中一旦商标的任何一个要素有在先申请的,那么整个商标都将会被驳回;而分开注册的话,即使其中的某个商标被驳回了,也不影响其它部分的申请。

3、灵活使用组合注册一旦被核准注册之后,则只能按照注册时商标的组合方式使用,不能进行任何改变,不能改变组合方式,不能拆开单独使用,否则将不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也不可以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记。分开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可以随意使用其中的任何一部分,同时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记,也可以随意组合起来使用,在每部分上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记。一般情况下,拆开之后单独可以注册的,在组合起来之后跟别人商标近似的可能性较小。

4、商标变更组合注册的商标需要变更的商标数量较少;分开注册的商标需要变更的商标数量较多。

5、图形更换组合注册,如果企业随着发展的需要而要改变商标的图形部分,那么先前注册的商标就是鸡肋,留下来没有多大的用处,但是丢掉又可惜。因为要改变图形,也就是改变了商标,所以就需要重新申请商标,那么还要不要保留原有的商标?如果要保留的话就得缴费,但是只能闲置在那里。如果不要的话就需要重新申请新的商标,那么原来使用的商标所积累的历史就得归零了,需要重新使用一个新的商标。重新申请也有可能没有审核通过,存在一定的注册风险。分开注册,在进行图形更换时,只需要将原来的图形商标注销掉,重新申请图形商标,图形商标成功注册后,就可以和原来的汉字、字母、数字商标随意组合使用。

6、侵权认定组合注册,侵权人仅仅使用组合商标中部分的,法院不一定会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组合商标是近似商标。分开注册的,侵权人如果还是使用组合商标中部分的话,法院则极大可能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分开注册的商标近似。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杭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今天,我们联系了一些想注册商标的客户。食品商标名称具有吸引力,但因缺乏意义而无法注册。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意义缺失”,为什么“意义缺失”的商标不能得到杭州商标注册保护呢?商标法对商标规则的意义:注册商标应当具有的意义在商标许可审查中是非常重要的。商标标识的意义是取得注册的基础和必要的前提条件之一。也可能直接影响商标的最终注册。什么是商标意义?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抵触。商标的意义不仅包括商标的可识别性,还包括与其他商标的区别。也就是说,商标的意义包括两个基本要素:其自身的可识别性和与他人的可区别性。

因此,在确定一个标志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时,必须考虑和分析其本身的构成、创意、指定商品或服务等因素。

一、判断商标是否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考虑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可识别性是商标发挥差异化功能的前提,也是成为注册商标的基本要求。相关公众不可能将某一商标认定为商标,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来说,普通消费者不会承认这个数字是商标,更不会认为它是商标。

二、商标标识的原创性是决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重要因素。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商标创意”是指商标本身的意义,具有意义的商标可能不具有创意,如“钢琴”上使用的“长江”没有创意,但可能具有意义,因此授权注册;而“空调”上使用的“格力”商标,既有意义又有性。两者区别的意义不仅在于此,还在于商标的意义判断,这可能是决定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他人商标的复制、仿造和翻译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他人在先商标缺乏原创性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词语,那么即使双方的商标相同,也不能视为复制品。

三、商标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与特定的指定商品和服务相结合。从商标意义的角度看,商标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有一些具有内在意义的符号,如捏造的文字,如“海尔”;二是缺乏具有内在意义的标识,如通用名或描述性符号,如“U盘”;三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的鉴别,如“两面针”。对于具有内在意义的虚拟词语,由于其具有很强的意义,不应考虑其与商品或服务的关系。如“海尔”、“康佳”等。一般认为,当商标的含义与商品的属性关系最小时,商标的意义最强,反之,商标的意义最弱。例如,如果“苹果”一词不被视为一种产品,就不可能确定它作为商标注册是否重要。

然而,将商品分析与不同的规格相结合将产生不同的结果或可能性。例如,“苹果”在手机产品的使用中具有很强的意义,因为它的含义与产品属性无关;如果在苹果中使用,它将直接代表产品内容,在其他水果产品中也会出现误认。在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时,除了上述因素外,还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和实践能力为前提,这样才能更全面、准确、客观地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注册商标应当具有重要意义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只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下列直接代表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第十二条还规定,以立体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其形状只能由商品本身的性质决定,取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形态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商品形态,不予登记。此外,在商标评审标准中,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并具体列举了其他十种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

(1)太简单的线条,普通的几何;

(2)过于复杂的单词、数字、数字、字母或上述元素的组合;

(3)一个或两个共同表达的字母;

(4)通用阿拉伯数字被指定用于按数字制作模型或产品编号的商品,但不通用或与其他元素结合并具有整体显著特征的商品除外,或指定用于非模型或产品编号的商品除外产品编号;

(5)说明所用货物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装饰图案;

(6)单色;

(7)非原创性的、代表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但原创性的、不受欢迎的或者与其他要素相结合的、具有整体特征的短语或者句子除外;

(8)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9)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术语或标志;

(10)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简称。但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什么是商标意义。


 

版权所有:浙江万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