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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集体专利要经历哪些流程?

作者:浙江万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7 08:16:11

商标在经过大量的宣传使用才能使公众很好地与其他的商品区分,产生直接性的联系。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五粮液及图”“六粮液”文字商标。而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在其之后申请注册了“六福粮液”文字商标。并且两家公司的商标都以被核准公告。

“五粮液”、“六粮液”和“六福粮液”均含有让大众显著识别的部分“粮液”二字,且仅仅有福字的差距,那么在视觉效果上就无本质差别。其“五粮液”、“六粮液”由于申请在先经过其长期的投入到市场中已经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同时,两者共同使用在酒水上,那么无论从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都存在固定联系。那么就会使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两者已经形成了高度的近似。至此,应重新考虑两者的关系。然而,虽然两者在整体效果上带给人具有相互联系的错感,但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是可以注册申请的,不同的类别具有不同的服务来源。其次,在注册申请后一定要使用宣传来增加其商品的知名度。

使相关公众能够很好地划分。所以杭州商标注册一定要尽早规划,在商品或服务面世前就应准备好,不但产品推出后再开始着手商标注册保护计划,很容易就已经被他人抢注了,失去商标的所有权,直接导致期间所有的宣传推广清零。而大品牌要考虑就不仅仅是注册保护一个单一商标品牌这么简单了,而是要计划全面品牌保护,不仅要防止商标被抢注还要考虑被他人“傍大牌”很多大品牌企业注册近似商标保护也是屡见不鲜了。以防被蹭热度,造成消费者混淆。

海外商标注册的流程是什么?在海外注册保护过程中,各国商标主管部门是否统一?接下来是你组织的常用方法。

一、所需材料:

1、申请表要求各国填写。除了美国规定申请表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填写外,其他大多数国家都没有规定申请表可以由代理人填写。中国也接受这种申请。由于不同商品分类国家的规定是不同的,申请人往往无法确定如何填写申请表,所以他必须提前签署空白申请书,请委托代理人填写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是商标申请人委托、授权代理人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文件。大多数国家要求在申请注册时附上授权书。

3、一些国家,如《马德里协定》的一些国家和中东的阿拉伯国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要求提交本国的商标注册证书。

4、还需要附上少量其他文件,如瑞士对营业地址证明的要求;南也门对商标所有权声明的要求等。

二、国际商标注册一般有四种方式:

1)、申请-复审-公告-核准和认证。这种模式与国内的过程相同,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模式。

2)、为了缩短注册时间,一些国家在商标审查后认为不存在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核准注册,并在公告后处理异议。

3)、申请公告审批发证。为了节省审查资源,一些国家在商标正式审查通过后直接公布申请。如无异议,将进行实质性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和保护。

4)、申请——少数国家,通常是小国,没有专门的商标法,所以直接采用公告制度。申请后,在官方指定的地方报纸上公布,宣布拥有商标权,作为确权和保护商标权的证据。

商标是作为一个企业最重要的构成元素,那么商标的特征是什么?

首先第一个特征是商标是一件商品或者一项服务上的标记,它必须依附与商品或者服务,与商品或者服务是不能分离的。

第二个特征就是商标具有显著性。它必须区别于其他的商标或者标志。商标毕竟是一种艺术创造,只有具有显著性才能便于群众认知。

第三个特征就是商标具有独占性。作为一个商标,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让群众识别,区分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所以已经注册的商标是拥有法律保护的,注册人具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如果其他人擅自使用、注册其商标或者相类似的商标,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第四个特征就是商标具有价值性。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荣誉和形象。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如果以后商标不想用了可以有偿转让给他人。

第五个特征就是商标具有竞争性。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越高,信誉越高,相应的企业的荣誉也会越高,商标知名度越高。如果商标的知名度很高,那么这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竞争力就会越强。商标的特征是什么简单来说就是依附性、显著性、独占性、价值性、竞争性。

杭州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条规定是我国关丁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基本规定,根据该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

(3)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知情(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人。

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比如,甲和乙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乙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

那么虽然乙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其与甲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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