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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商标变更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浙江万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5 08:32:53

杭州商标注册是获取商标的重要方式,您也可以通过商标交易的方式获取商标。商标注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商标经营使用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懂得经营商标的企业也,其商标价值是越来越高,有利于企业发展的需求。代办商标注册多年,建议您成功注册后还要注重经营商标。那么问题就来了,十年期限一到,是应该选择商标续展还是重新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所以注册成功的商标不是终身制的,但可以通过商标续展延续商标有效期。如果到期不进行续展,商标局就会注销你的商标!而且商标到期了,商标局是不会主动通知商标注册人的。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商标续展。

选择商标续展还是重新注册商标?商标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十年后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有的申请人没有在商标续展及宽展期内提交商标续展申请。过了以为重新申请就可以了,其实犯了很严重的错误。

商标续展与商标注册有什么区别?

1、办理时间商标续展是通过申请使已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法律规定的续展申请程序简单,只是审查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而不用进行实质审查阶段,大概6个月左右就能下发续展注册证书。且在商标续展期间,还没有被注销之前,商标都还享有专用权,受相关商标法保护。而重新申请商标注册,等同于新申请,至少需要一年的时间。商标续展的程序相对简单,比起重新注册在申请的过程中节省了很长时间。

2、所需费用从表面上看,商标续展的费用比重新申请贵很多,商标到期了再重新申请就可以了。但是,商标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不断积累价值,使用的年限越长,其商业价值就越高。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若在办理期间有他人借机抢注,获取在先权利,导致注册商标重新申请被驳回或遭到异议的话,就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去准备驳回复审、异议答辩,这样费用就远远高于办理续展业务了,最终得不偿失。还有可能将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拱手相让。倘若如此,因未续展损失的价值就无法估量了。

3、办理风险商标续展只是审查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注册证书申请续展后不用进行实质审查阶段,通过率较高。而商标重新申请,等同于新申请,除了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将申请商标与商标数据库里的商标进行对比,若在先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会被驳回,即使申请复审也有可能不成功,从而丧失了商标权。

一个好的商标会被别人盯着,稍有松懈,可能就被别人“抢”走了。商标十年期限到期,需要申请商标续展,如果没有进行商标续展,而选择重新注册商标的话,也许因重新注册你就把商标权拱手相让他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近些年来,国内很多企业对专利申请方面越来越重视,但是很多企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误区,今天带大家一起简单的来了解一下。

1、自主研发产品无需申请专利就可获得保护。很多专业者或发明者认为,只要是自己研发的产品,无需申请就能获得保护,甚至认为在公开场合发表了,就表示拥有了该项知识产权的保护。专利是一种垄断权,以在先申请为原则。也就是说,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就得不到法律确认和保护。一旦出现侵权行为,该项自主研发成果是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

2、创意没有成型的产品或者投入生产,无需申请专利,很多权利人或者发明人认为,专利一定要有实际的产品,或者投入生产的工艺流程,才能申请专利。这是对专利申请保护认识不足造成的。实际上,专利只要有切实可行的想法,甚至是只有设计图纸,或者思路,符合专利授权的三要素,就可以申请专利了,既能获得专利保护,还能占领先机,更重要的是投入的成本也是较低的。

3、一个产品仅仅申请一项专利,一些申请人或者发明人认为,一个产品只需要申请一个专利即可,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三种,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发明专利主要针对创造性较强的专利,产品工艺方法或者产品结构等等,一般需要两年左右获得授权;实用新型则是针对产品的结构方面申报保护,一般6个月左右获得授权,外观专利则是针对产品的外观申请,一般4个月获得授权。同一个产品,完全可以申请多个专利。

经多方努力,杭州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升级故障的修复工作取得进展。目前,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审查、制作商标注册证、商标评审申请与受理等工作已基本恢复。

我局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加快系统完善和性能优化,确保系统可靠安全运行。

衷心感谢公众长期以来对商标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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