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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区企业商标申请的详细流程

作者:浙江万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4 08:32:00

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杭州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报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个人申请商标,营业执照已成为商标申请的必备要件之一。

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文件是诚信经营的最基本要求。但在实践过程中,仍有少数申请人不符合这一要求,利用伪造、变造的营业执照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让我们从几个实际案例开始:最后,以“申请人涉嫌变更营业执照,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为由,适用《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驳回了商标申请。除了接线员的名字是同一个人外,所有其他信息都不同。同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无法查询到任何信息。最后,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以“申请人涉嫌变更营业执照,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为由,驳回商标申请。很明显,除了公章外,其他信息的字体大小、颜色都不统一,考官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姓名和社会信用代码也没有结果。

同样,以“申请人涉嫌变更营业执照,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为由,适用《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最终驳回商标申请。像这样的商标申请有很多,我每个月都会遇到。有些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这些应用程序在接受过程中没有被阻止。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随着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深入实施,商标申请已全面向网上自助申请开放。当事人可以在世界各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只要符合正式受理条件,就可以直接受理,这是商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极大地方便了商标申请人自行办理业务,但这部分人钻了一个漏洞,导致此类问题屡禁不止。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不良商标代理机构在其中起到了不良的引导作用。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具有商标保护意识和商标使用要求,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营业执照。二是申请人无使用需求,纯粹是为了申请后牟取暴利。三是一些不良中介为赚取代理费,主动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为什么这种情况没有停止?很明显,商标申请过程中存在漏洞。但笔者认为,失信成本低、处罚轻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以伪造、变造的营业执照申请商标的后果,只是商标局驳回了该注册申请。没有其他惩罚措施。

因此,违法者的胆子越来越大,类似的情况很难杜绝。在实践中,这种问题给考官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不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标准等进行审查,还要有一对“醒目”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逐一进行核实,否则就会出现“漏网之鱼”。这种状况不仅降低了考试效率,而且浪费了行政资源,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制,尽量使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一是促进商标数据库与企业信息的互联互通,堵塞申请过程中的漏洞,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直接予以拒绝,并尽可能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二是对提交虚假材料商标申请的当事人,列入不诚信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经营活动。对失信行为的处罚机制是支撑整个社会信用立法的关键。将营业执照欺诈纳入不诚实行为的处罚机制,有利于完善我国商标法,减少商标注册中的相关不诚实行为。

建议加强研究,参照最高法、公安部、银监会、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清正廉洁从严”的合作备忘录》规定,一次增设“失信黑名单”,禁止乘坐火车航班、入住高级宾馆、购买房地产、丧失公务员资格等;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传,形成较好的警示功能,大大减少此类失信行为的发生。三是对不良商标代理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直接取消其从事商标代理的资格,并将其委托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四是对仍处于申请、异议环节的,发现后依法予以驳回;对骗取商标注册的,一经查实,直接宣告无效。

商标无效宣告可以应用在哪些场景?听小编为你介绍:1、行业内通用的词汇被注册为商标后,相关经营者为了防止对方垄断可以提起无效宣告。但这种情况,其实大多数被无效宣告的公司都挺无奈的,例如朗科的“优盘”商标就因为商标不当使用,沦为通用词汇而被人宣告无效。

2、商标进入初审公告后,会留3个月的时间,如果没有人异议就进入下一个阶段。但是现实情况是,有些图形商标并不容易被监测到,因此许多商标权人是过了很久才知道对自己不利的商标被通过了。这种情况下,可以提起无效宣告。

3、使用商标过程中,被他人提起侵权诉讼,为了避免败诉并确保继续使用商标,许多被告会对原告所依据的权利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只要证据足够充分,很多情况下都可以成功。

4、在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发现相同类似商品上已经有他人注册商标存在,选择以无效宣告方式排除障碍。不过提起无效宣告一般需要拥有在先权利,因此这种情形也不一定能够成功。但是,如果是同一家公司,想在原来商标的基础上申请新的商标,直接申请会被自己的商标近似驳回,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原商标进行无效宣告。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也可以说是一个企业文化的体现。代表企业形象。商标保护可以保护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1、商标查询存在盲区申请前需要查询商标。无论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查询,还是到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检索到的数据都不是正确的数据,存在滞后现象。这是商标查询的盲区。盲区部分数据为正在提交的申请数据,部分已提交国家商标局但商标局未及时录入的数据,其他数据为商标复审、国际商标扩展优先权等。

2、商标审查是手工审查商标复审不是机器复审,而是通过商标审查员的分析判断。既然我们是人,我们就有主观性。每个评论者的知识水平和考虑角度都不同。因此,同一商标在两个不同的审查员手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审查结果。

3、驰名商标挡道申请行业内不为公众所知的驰名商标。

4、侵犯自有商标商标法规定的一些非注册商标的使用将导致拒绝,如国家名称、国家机关所在地等,这是可以避免的。

5、遭遇反对商标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合格后,进入为期三个月的商标公告期,也称异议期。对商标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商标局收到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后,申请商标进入异议程序。国家商标局将根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结合实际情况,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决定。

6、做好杭州商标注册前的查询工作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不予公告。由此可见,商标注册遵循先申请原则。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申请人需要做好相应的查询工作,以避免由于商标的存在而拒绝其商标申请。否则,商标注册时间将严重延误。盲商标检验期:指中国商标网官方数据数据库中无法及时发现部分商标信息的空白期。

7、避免合并商标对于组合商标,商标局会对组合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进行审查,因此,组合商标的审查速度相对较慢,需要较长的审查周期。此外,合并商标的构成要件中有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合并商标的申请,不予注册。相对而言,商标局对一个由文字或数字组成的商标只需审查一个要素,就可以减轻审查员的工作强度,加快审查速度,缩短商标注册时间。单独注册的商标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8、商标标识的合理选择商标法规定,有些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带有民族歧视和欺骗性的标志、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等。此外,有些标志可能不被批准为注册商标,如缺乏意义的标志,只有共同的名称、图形、型号,以及描述商品或服务特性的标志。申请人在选择商标时,应当合理选择商标标识,避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规定。

9、积极回应商标异议在商标审查的后三个阶段,被申请的商标可能会遭到他人的反对。遇到异议后,商标申请人未及时出示相应证据证明所申请商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该商标将被驳回,不予注册。

商标的意义可以分为内在意义和获得意义。固有的显著性是指用文字、数字等来区分和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功能。获得显著性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产生第二种含义后,原本无法区分,但能够区分和识别的。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商标不得作为杭州商标注册:直接标明货物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标志均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判断商标的内在意义,主要取决于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和其他要素是捏造的、任意的、暗示的还是纯描述性的:

①发明商标是指虚构的商标标识,因此具有内在的意义,如日产。日产的日语名称是NipponSangyo,意思是日本工业公司“日产”来自“日本”的前两个字母和“三洋”的前三个字母。这是个捏造的词。

②任意性是指商标的原意在新的领域使用,因此它具有内在的意义,如“苹果”手机。苹果是一种水果,但它作为手机的商标使用,使得商标具有很高的意义。

③暗示性是指使用某一产品或服务的某些特征作为商标,通常具有内在的意义,如“飘柔”洗发水《乱世佳人》和《柔软》都是用来表示消费者在使用产品后头发会变得更加柔韧,这使得消费者对产品的印象更加深刻,使商标具有更高的意义。

④纯描述是指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和数量的直接描述,一般没有内在的意义,如“米”酒“米”是白酒的主要原料之一。作为白酒的商标,它可以提高商标的识别率和意义。

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获得意义,主要是看没有内在意义的原商标标识能否通过长期使用而获得第二意义,从而获得意义。比如六个核桃,虽然“六个核桃”是商品的主要原材料,但是经过多年的宣传和销售,“六个核桃”的含义已经从描述商品的原材料变为能够辨别商品的来源,意义重大,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依法或者约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在命名商标时,我们必须避免使用常见的名称。在使用商标时,可以在商标上添加一些描述性的词语,如“中华”作为“中华牙膏”,以防止商标被削弱。当我们命名一个商标的时候,我们可以自己创造一个词,这样我们就不必担心这个商标与别人之前注册的商标的相似性或相似性,我们也可以增强商标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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